评价,汉语词语,本义是指评估价值,对人或事物所评定的价值。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1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费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同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创办的创业组织只能享受一次该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创办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元,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同一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二)2018年12月1日起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场地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上述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资金由市、区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
具有本市户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一年且按规定至少为一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鼓励创业专项补贴
(一)组织开展上海创业计划大赛、创业新秀评选等活动,积极推荐创业者参加国家级创业竞赛活动。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团队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启动金。对获得市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对获得国家级优胜的创业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认定和评估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孵化成效,按照A、B、C、D及不达标五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20%,B级不超过30%,C级不超过4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运作经费补贴,用于补贴房租、管理费等经费支出。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连续两年评估未达标(含未提出评估申请)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
(三)支持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创业指导站。对于符合创业指导站功能定位、具备一定软硬件建设条件、创业指导成效突出的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提出建设创业指导站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创业指导站建站和年度服务成效开展评估。对于建设评估达标的,给予学校一次性1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贴;对于年度服务成效,按照A、B、C、D四个等级由高至低进行分级评估,其中,A级不超过30%,B级不超过40%,C级不超过30%。对于评估等级达到A级、B级、C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其他
(一)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可根据劳动者身份选择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关于做好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4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于同一创业组织吸纳同一名劳动者,不能同时享受多项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规定的转制组织,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三)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成立的,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或《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相关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可继续按原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在2018年12月1日及之后成立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申请享受初创期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再享受上述两项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
(四)2018年12月1日起,本市微型自主创业经营场地补贴政策停止新的申请受理,政策执行未到期的,可按照每户每年最高3000元的补贴标准继续享受补贴直至3年补贴期满。
(五)各区可结合区域实际,在市级政策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区域性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3〕38号)同时废止。《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7〕11号)、《关于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2009〕20号)、《关于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0〕6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44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大学生创业注册公司有什么补贴优惠政策
上海工商局最近推出大学生创业政策规定,毕业两年内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并且免除所有注册登记费用,无需支付原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必须缴纳的3万元和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这意味着每位大学生开办企业至少可降低3万元的创业成本。全部注册资本缴纳时限推迟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2年内补齐.
为了响应上海市这边的政策,也给大学生创业提供平台,上海注册公司过程中免去代理费用,做到零元注册公司。给创业者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提供一套注册公司流程,让创业者可以更加放心的去创业,我们公司还提供财务代理服务,对于刚注册公司我们实行半年财务费用免去。
对于想创业的大学生而言,这是个利好消息。资金是大学生创业的难题之一。”代田田说,他是上海交通大学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和另外4位校友共同创立了“柏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工业控制用的点浇机器人,目前公司运转良好。
省下这笔钱,可以用来租赁场地或招兵买马。他说,但是不能被零首付冲晕了头脑,一定要明白零首付不等于零债务。他解释道,万一公司倒闭,必须偿还债务,当时的注册资金是多少,最高偿还债务额就是多少,而与注册时实付资金多少无关。
从创业大赛的计划书中,也能看出大学生们的稚嫩之处,把创业看得过于简单,过分夸大个人能力。他们没有真正接触过社会,从未闯荡过,不知道创业的实际困难,只凭一些统计数据来想象。比如有的计划书里提到IT业蛋糕,我吃到万分之一也够了要把公司做成全国一流、全国著名企业或品牌等等,这些都与实际相脱节。拿着这样的计划书去创业,恐怕就是名符其实的冲动创业了。如果没有学校及时把关,在创业门槛较低时,很有可能造就一批冲动创业公司。
虽然注册资金降为零,但公司启动资金必不可少,这笔钱,大学生从何处筹措?不少人很自然地想到向父母伸手。可是,已在创业的大学生认为,啃老创业,说明创业者本身尚不独立,成功率堪忧。
创业不一定要开公司,创业一定要开公司吗?我看未必。工商老师说,很多学生不了解政策,其实可以尝试先办个非正规劳动组织,不用工商注册,也可以创业,做自己想做的事。等做到一定规模,销售渠道和经验丰富了,再去注册一家公司也不迟。
两者的区别就是有没有营业执照。有执照更正规,对外做生意时更好听,但实质意义不大。工商老师说。
从这个角度看,创业可走的道路更为宽广。有学生认为,自己的项目科技含量小,或创意不够新鲜,不值得创办公司,这种顾虑完全可以消除。工商老师透露,以往只有学生创办公司,学校才给予资助。上海理工大学今年两三月间,计划推出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创业服务项目,拓宽资助范围,让学生学会脚踏实地、从小做起。总之:只要是你想创业,或者有创业意向,上海工商局会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
创新登记方式,鼓励利用限制工业厂房,仓储用地等
存量房产建设产业聚集区,却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房屋的,允许提交工成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作为产权证明,经营面积在5000平米内,允许提交超市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支持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对于机动车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济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商户允许经营场所等级为经营者的联系地址。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出租给他人做批发零售。从事翻译服务软件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企业,允许其在区政府提供的场地终集登记。
工商部门主动走访企业,开展送一片温暖活动,实行大学生创业跟踪联系,工商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学生提供事前指导定期联系跟踪服务
创业补贴的补助标准是多少钱
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
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
每名大学生只能享受一次创业政策补贴。
对孵化项目或者创业实体涉及多人的,以项目、实体的主要负责人为申请对象,涉及人员不得再次申请同一项目、实体补贴。对同一领创主体同时有多个孵化创业项目时,须一次性申请完成。
扩展资料:
人社部、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为返乡入乡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创业培训、人才聘用等方面政策优惠。
在资金支持上,《意见》提出,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房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降低入驻企业和创业者经营成本。
对参加返乡入乡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2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3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9年4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9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原则)
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
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
本市税务、民政、人口计生、建设、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属地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
第八条(禁止出租房屋的情形)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居住使用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
(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和续租;
(六)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
(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租赁保证金)
出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未约定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不得超过2个月的租金。
第十七条(转租)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未约定的,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转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订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由出租人与次承租人直接订立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续租)
居住房屋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规定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
房屋租赁期间,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继续租赁)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二条(合同解除)
居住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情形的除外。
承租人未按照居住房屋使用性质使用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二)督促、配合居住使用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遵守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四)发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
(五)负责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安全,告知安全使用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制止及处罚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的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向出租人告知居住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增加居住使用人的,还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遵守业主管理规约,不得损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利用承租的居住房屋从事经营活动;
(四)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第二十六条(代理经租)
本市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接受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管理规定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业主自我管理)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体实施。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业主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纠纷解决)
出租人、承租人、相邻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条(已有处罚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治安、消防及居住登记等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承租面积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
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参照适用)
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9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3
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男□女自□非全日制,现于年月年月日进我单位工作□全日制日□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区、县该员工身份证□□□□□□□□□□□□□□□□□□户口地址街道、乡、镇该员工档案转出时间:□请路年弄、村月号室、队。日;转移方式:□机要邮寄□单位自送职介所代转;《劳动手册》是否交被退人员:□已交□未交。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经办人:联系电话:年单位(章)月日第三联:交被退劳动者本人;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男□女自□非全日制,现于年月年月日进我单位工作□全日制日□合同终止□合同解除。区、县该员工身份证□□□□□□□□□□□□□□□□□□户口地址街道、乡、镇该员工档案转出时间:□请路年弄、村月号室、队。日;转移方式:□机要邮寄□单位自送职介所代转;《劳动手册》是否交被退人员:□已交□未交。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经办人:联系电话:年单位(章)月日第四联用人单位留存;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监制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4
现将202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工作告知如下:
发放对象
2021届全日制毕业生(不包括已经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补贴金额: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现将2021年上海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工作告知如下:
2021届全日制毕业生(不包括已经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补贴金额: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六部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本市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普通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二)残疾毕业生;
(三)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四)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皆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各高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二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三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高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一次。各区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所需资金在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划拨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及时高效的原则,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位。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和各高校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其本人学籍档案。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电话:1233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举报邮箱:xsc@shec.edu.cn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就〔2016〕9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典型事例怎么写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办〔2009〕2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2010年
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受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委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自2006年4月以来,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不断进行调整修改,起草完成了《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
为发挥该指标体系的引导、监控和评价作用,现将《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转发给你们,供各区县在推进本区域的教育现代化建设中参照。
附件: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现代化指标转发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4月2日印发
(共印26份)
附件:
上海市2010年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及说明
一、上海市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一)市级指标体系
(二)区县级指标体系
1.基本指标部分
2.特色指标部分
2.特色指标部分
二、上海教育现代化核心指标根据指标的敏感性和重要性以及国际通用性,分别确定了10项市级核心指标和10项区县级核心指标,这些指标及其数值将是检测上海及区县教育现代化程度的重要依据。
(一)市级核心指标(见市级指标体系的粗体部分)
1.中小学校合理布局程度
2.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3.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
4.高校境外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
5.社区教育三级网络基本形成
6.义务教育完成率
7.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
8.高校科技论文被国内外引用数
9.学生学业水平
10.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
(二)区县核心指标(见区县级指标体系的粗体部分)
1.区县内学校合理布局程度
2.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比例
3.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
4.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5.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
6.社区教育网络基本形成
7.义务教育完成率
8.学生学业水平
9.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10.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满意度
三、关于指标权重和评测方法的说明
本指标体系对一级指标赋予了权重(总权重100分),一级指标下二级指标权重的赋值可根据各区县的情况确定,但权重赋值时要突出核心指标的权重。指标标准实现程度的评测,采用刚性指标和等级判据评估方法。刚性指标采用统计数据加以评测;软性指标采用等级化描述加以评测(如: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
四、上海教育现代化市级指标体系的说明
指标(一)教育布局、结构的合理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教育与现有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也从宏观层面反映全市教育事业规划的科学、合理程度。教育的布局与结构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起点与背景,合理的教育布局与结构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前提与保障。教育布局合理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分布应能满足一定居住区域内适龄青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结构合理一是指高校的学科专业布局结构能满足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指高普职成以及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该指标主要包括中小学校合理布局程度、高校学科专业布局结构合理程度及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内容。
1.中小学校合理布局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满足居民子女就近入学需求的程度。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定,每五千人住宅小区建设9个班级幼儿园一所;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每2.5万人口住宅小区建30班规模小学一所;每2.5万人口住宅小区建24班规模初中一所;每5万人口住宅小区建24班规模高中一所。
2.高校学科专业布局结构合理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本市高等学校学科层次和布局结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契合程度。在未来几年中,上海要通过积极推进高校学科专业布局和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引导高校围绕自身定位和发展目标做好学科专业建设工作,深化学校内涵建设;通过进一步对全市高校重点学科规划、建设的宏观调控,构建并完善国家、市、学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以一流学科建设带动一流大学发展,形成全市高校学科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局面。
3.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普职成以及公办与民办教育之间比例的合理程度。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是教育发展的整体性要求,包括合理规划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之间的比例、规模,完善国民教育与终身教育两大教育体系的结构建设,建立两大教育体系相互贯通的立交桥,形成服务于全市各个年龄阶段市民教育和学习活动的平台。
合理配置普职学生比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重要内容。上海目前把这一比例定为6:4,并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变化而加以调整。
本市民办教育在促进其内涵发展的前提下,与公办教育的发展要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到2010年,学前教育应注重规模发展与存量调整相结合,允许和鼓励对存量部分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造,使得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30%左右;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引导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办出精品、办出特色,民办小学和初中在校生比例在10%左右;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参与举办有特色、可选择的民办高中,民办高中在校生比例在15%左右;鼓励民办高校注重内涵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做大做强,使民办高等校在校生比例达到20%;创建规范有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市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承担的在职人员培训率达到一个全新水平。
终身教育体系要建立社区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的服务平台,促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广泛建立,初步形成“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框架。
指标(二)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政府对公共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的保障情况,以衡量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的努力程度与支持力度,具体包括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1、市级财政统筹和转移支付的水平等。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该指标反映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的努力程度。2005年上海市全口径(含中央政府支出)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为266.95亿元(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为214.17亿元),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的统计口径,上海GDP如果扣除上缴中央财政后,财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含教育事业费拨款、基建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含城市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办学校教育经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参见《中国教育年鉴2002》第109页。
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重为5%。如果按照国家的统计口径,上海全口径财政性
1教育投入占GDP的比例2003年为3.08%。到2010年上海全口径财政性教育投入
占GDP的比例宜定为4%。
5.市级财政统筹和转移支付的水平
该指标反映政府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市级财政转移支付主要用于支持区级教育财政经费相对紧缺的区(县)和人口导入区教育事业发展。
指标(三)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市各级政府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程度。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程度指标包括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形成两项内容。
6.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硬件建设的达标与均衡程度。目前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有“1990”与“2004”两套建设标准,后者要求明显高于前者。要求上海中小学全部执行“2004”标准有困难,从实际出发,不同时期建造或改建的中小学可按不同标准衡量。到2010年,上海市现有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建设要100%达到“1990标准”,新建学校达到“2004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0%。
7.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形成
该指标主要反映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为中小学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制定完善的情况。为了实现教师的合理流动,一方面制定各级各类教师工资等级标准序列,逐步使教师的收入水平均衡化;另一方面,在区县范围内要使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和校长能合理流动,并形成机制。
指标(四)教育信息化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教育系统对信息化社会的适应情况以及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在教育中的应用情况。教育信息化既表现为电脑和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情况,更表现为教师和学生对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情况。教育信息化指标具体包括:中小学校校园网连通率、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水平等。
8.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1市教委财务处:“上海市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情况(2000-2004)”,载《上海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课题研究报告》(2006年)。
该指标反映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获取信息的便捷程度。通过校园网存储、采集、交流教育教学资源,便于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建设校园文化,加强学校与社会沟通。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市教委和各区县政府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硬件配置。到本世纪初,上海各区县学校已基本实现“校校通”的目标。到2010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要达到97%。
9.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教育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目前,教育信息化程度还不高,主要表现为信息技术手段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中应用仍不充分。衡量信息技术是否有效应用的标准是:第一,学校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二,学生能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来获取、分析和处理信息,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第三,教师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来丰富课程和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的效率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指标(五)教育国际化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教育国际交流的活跃程度与开放水平。具体包括高校境外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的比例等内容。
10.高校境外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
高等学校中境外留学生的比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程度。有关数据显示,高收入国家该项指标平均值为10.3%,中上等收入国家为4.2%。截止2005年,上海有24所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境外留学生2.62万人,占全市高校(不含成人高校)在校生数的5.45%,境外留学生比例位于全国大中城市前列。北京同年全市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境外留学生共2.63万人,占当年全市普通高校在校生(不含成人高校)的3.75%。但与国际上一些大城市相比,上海仍有较大距离,2004年在伦敦各高校就学的外国留学生高达14.2%。随着近年来上海高等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步伐不断加快,上海地方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制度的设立,预计到2010年接收境外留学生高校将达到30所以上,境外学生比例有可能达到8%左右。
11.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的比例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参与国际教育交流的程度。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是上海教育对外交流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目的是为了开阔教师视
野,学习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的职业能力,提升教师对世界各国文化的理解能力和包容水平。对高校教师来说,到国外进修学习,能了解相关专业领域的前沿知识,并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与合作,提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未来几年,将通过逐步扩大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的比例,提升上海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和开放水平。
指标(六)学习型城市建设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程度和发展水平。学习型城市建设是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主要包括社区教育三级网络的基本形成,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水平,企业用于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等内容。
12.社区教育三级网络基本形成
该指标反映市民接受终身教育机会的充分程度。目前,上海市所有街道(乡镇)都已将社区学校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约占全市总人口五分之一的市民经常参加各级各类的学习、培训。学习已逐渐成为市民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0年,上海市基本形成以社区学院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为骨干,社区内中小学校、居民小区办学点、村民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教育三级网络。初步形成含盖文化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老年教育等的终身教育体系。
13.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水平
该指标反映社会教育资源的共享程度。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学校资源向社会适度开放,使学校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载体,即要求学校在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其体育场馆、图书馆、教室、礼堂、计算机房等,供社区青少年、儿童和居民使用。上海市的各类学校机构要制定教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具体措施,使教育资源的开放经常化、制度化;第二,城市的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要供学校免费或优惠使用,为学校教育和学生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上海的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已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但仍有相当部分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于实行市场化运作,忽视了社会效益。因此,到2010年,力争80%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免费向学校开放。
14.企业用于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企业对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重视和努力程度。《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年]16号)第19条规定,“各类企业要按照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据有关抽样(近900家各类企业的样本量)调查显示,2004年我国有59.7%的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了职工教育经费,其中提取比例高于工资总额1.5%的企业占20.6%。1上海曾经把这一比例定为3%,但大部分企业难以做到,本指标从实际出发,到2010年,将本市企业用于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占员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定为2%。
指标(七)教育发展水平
该指标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普及程度,判断教育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的有效程度,也据此判断各级各类教育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程度,教育发展水平也是一个地区劳动力素质的综合反映。指标包括0-6岁婴幼儿教育普及率、义务教育完成率、高中阶段入学率、残障儿童入学率、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高校科技论文被国内外引用数等内容。
15.0-6岁婴幼儿教育普及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0-3岁婴幼儿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和3-6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普及情况。按照2006年上海市制定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年)》,0-3岁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指导每年不少于四次,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2006年以来,上海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保持在95%以上,0-3岁儿童的家长或看护人接受早期教育的指导率达到90%。到2010年,上海0-3岁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要达到95%,3-6岁幼儿入园率将达到98%以上。
16.义务教育完成率
该指标反映上海适龄儿童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2000-2005年,上海市小学和初中学龄儿童入学率始终保持在99%左右。鉴于义务教育中以入学率来检验已经没有特别意义,故在此采用义务教育完成率指标。但是目前没有相关1全国总工会宣教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调查报告”,https://www.cko.com.cn/web/articles/lo/61/20060808/61,2598,0.html
数据,可以参考的数据是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升学率,2000年上海市为97.1%,2005年提高到99.7%。到2010年,上海义务教育完成率应稳定在99%以上。
17.高中阶段入学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中等发达国家中学净入学率平均值在74.6%,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较高,一般都在95%以上,平均值为86.7%,基本普及了中等教育。2005年世界主要国家高中毛入学率分别为,美国88%,英国107%,日本102%,德国96%,俄罗斯100%,发达国家平均99%。2005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9.7%。到2010年,上海高中阶段教育净入学率应稳定在99%左右。
18.残障儿童入学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适龄残障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情况。2007年4月,上海宣布:适龄儿童“一个不少”地全部接受义务教育。上海攻克的最后一个“堡垒”是让804名重度残障适龄儿童开始接受个别化教育1。到2010年,上海残障儿童的入学率将超过99%。
19.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该指标反映上海保障外来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的努力程度。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2008年统计,义务教育阶段在沪就读的外来流动儿童有40.1万人,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达到61.6%。到2010年,本市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和在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比例将提高到90%以上。
20.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
该指标反映居民的文化素质和高等教育规模。2006年,北京市每十万人口中高等教育(包括普通本专科、成人专科和研究生)在校学生数为6897人,上海市该指标数为4206人2。到2010年,上海市高等教育在校生规模将达到约90万人,常住人口将达到1900万,届时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将达到4737人。据此,到2010年,上海每十万人口在校大学生数应不低于4700人。
21.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1
2资料来源:《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16日。资料来源: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简况(2006)》。
该指标主要反映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要达到11年以上。“十五”期末,上海市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已达到13.5年,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根据上海“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将达到14.5年。
22.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高校人才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初次就业率指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毕业当年的9月1日)已落实就业单位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比率。纳入国家就业方案的就业形式有: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经公务员考试,回当地公安部门安排就业的公安类毕业生;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工商部门提供的证明;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双学位或专科生考取本科生,有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出国留学及出国工作,有出国证明。
2007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14.3万人,截至2007年12月20日,高校2007届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为97.25%,就业率与2006年同期相比略有提高。截至2007年9月1日,上海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88.78%,到2010年,上海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要力争保持在85%左右。
23.高校科技论文被国内外引用数
该指标反映上海高校科技创新的活力及学术水平,也体现了上海高校的科研竞争力。它主要通过高校科技论文在国内外杂志上的引用数来反映。通常根据国际3大权威检索系统,即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文献索引(EI)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ISTP)为统计数。近年来3大检索系统收录的我国学者发表的论文数量在迅速增加。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在SCI收录论文数居前二十位高校中上海有两所,其中上海交通大学2169篇居第3位,复旦大学1300篇居第7位。而EI收录论文数最多的前二十位高等学校中上海占三所,包括上海交通大学2951篇居第2位,同济大学910篇居第10位,复旦大学796篇居第18位。ISTP收录论文数居前二十位高校中上海有两所,上海交通大学1074篇居第3位,复旦大学399篇居第15位。但是,更可以说明论文质量的是该论文发表后被国内外同行引用的次数。论文的被引用次数越多,说明该论文的学术水平
越高,含原始创新的成分越多。2005年,上海高校国际论文被引用的论文篇(次)为7273篇(被引用次数为20177次),居全国第2位。1
指标(八)学生综合素质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程度。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指标关注的是教育产出的质量,与教育发展水平指标主要关注数量有所不同。本指标主要包括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学生学业水平、学生身心健康水平等内容。
24.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在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观念与道德判断能力方面的养成状况,以及学生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状况。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思想道德水平上有不同的要求。中小学生主要以行为规范的养成为主,如诚实守信、礼貌自律、孝敬父母、遵规守纪等;大学生则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25.学生学业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中小学生在接受一定年限的普通教育后,所获得的数学与科学素养水平以及阅读与人文素养水平。上海中小学生的学业水平可以通过中考和会考反映,也可以根据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结果进行比较。上海实施PISA后2,可与国际上实施同类项目的国家进行学生学业水平的比较。
26.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心理与体质健康状况。根据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的界定,心理健康是指“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根据近期制定的《2008年—2010年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将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准入制,以及专职心理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督导制度;在学生与心理教师人数配备比例上,每校至少保证1名。到2010年,在全市中小学内都建立起心理辅导室,使每个学生基本具备良好的个性、良好的处世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
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全国设计的总体达标率(即及格含及格以上的1引自:《2005年上海科技论文统计情况》,来源:上海科技网。网址:
PISA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实施的“国际学生评价项目
StudentAssessment,PISA)”,该项目对不同国家的15岁在校学生的阅读能力、数学能力和科学能力进行评价并比较,每三年实施一次。
比率)为98%,但根据2005年全国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全国学生总体达标率为96.56%。2005年上海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结果显示,上海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的主干指标位于全国中下水平,与本市2000年的调研数据比较,呈现出明显下滑的趋势。这一情况已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预计到2010年,上海学生体质健康总体达标率应能达到国家设计的水平,即98%左右。
指标(九)社会满意度
该指标反映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总体效果的接受程度。具体包括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家长对社会育人环境的满意度等。
27.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机关、事业、企业等用人单位对学校培养人才质量的评价。
28.家长对社会育人环境的满意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家长对新闻出版、文化传媒等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社会环境的满意程度。
五、上海教育现代化区县级指标体系的说明
基本指标部分
指标(一)教育布局、结构的合理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教育与现有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程度,也从宏观层面反映区县教育事业规划的科学、合理程度。教育的布局与结构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起点与背景,合理的教育布局与结构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前提与保障。教育布局合理主要是指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分布应能满足一定居住区域内适龄青少年就近入学的需求;结构合理对区县来说主要是指职普成以及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该指标主要包括区县内学校合理布局程度、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等内容。
1.区县内学校合理布局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内各级各类教育满足区域内居民子女接受优质、多样教育需要的程度。按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相关规定,每五千人的住宅小区应建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一所;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每2.5万人口住宅小区应建设30个班规模的小学一所,建24个班规模的初中一所;每5万人口住宅小区建24班规模高中一所。不同的学段对学校的布局有不同的要求,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来说,学校的布局主要应满足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而从高中阶段来说,则应考虑能否基本保证区县内的适龄青少年有机会进入优质高中学习。
2.各级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内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及公办与民办教育之间比例的合理程度。其中普职比是国家和地方重点关注的内容。按照国家的规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的比例为5:5,上海目前把这一比例定为6:4,并将根据上海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加以调整。
民办教育是上海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有助于形成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形成多元办学的格局,提升上海教育的整体质量。到2010年,学前教育应注重规模发展与存量调整相结合,允许和鼓励存量部分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造;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引导民办小学和民办初中办出精品、办出特色;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参与举办有特色、可选
择的民办高中;创建规范有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市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承担的在职人员培训率达到一个全新水平。
终身教育体系要建立社区教育、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农村教育、老年教育的服务平台,促进各类学习型组织的广泛建立,初步形成“人人皆学、时时能学、处处可学”的学习型社会框架。
指标(二)政府对教育的投入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对公共教育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的保障,以衡量区县政府对发展教育事业的努力程度和支持程度,具体包括教育投入达到法定“三个增长”的要求、财政性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
3.教育投入达到法定“三个增长”的要求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投入要保持“三个增长”:教育投入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生均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因此,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支持是否达到法定的要求。在未来的几年内,上海政府在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的同时,应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三个增长”落在实处。
4.财政性教育经费占政府财政支出比例
该指标以教育财政支出在整个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来反映区县政府对教育的实际支持力度。2003、2004、2005年上海财政性教育经费分别占当年上海财政支出的16.79%、16.21%、16.08%。到2010年,各区县应努力把该指标的比值稳定在16%左右。
指标(三)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程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机会的公平程度。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程度指标包括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区县内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形成两项内容。
5.校舍建设达标学校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硬件建设的达标与均衡程度。目前上海市中小学校建设有“1990”与“2004”两套建设标准,后者要求明显高于前者。要求上海中小学全部执行“2004”标准有困难,从实际出发,不同时期建造或改建的中小学可按不同标准衡量。到2010年,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现有中小学校舍建设
100%要达到“1990标准”,新建学校达到“2004标准”的比例不低于80%。
6.区县内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基本形成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为中小学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所进行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完善的情况。为了实现教师的合理流动,一方面需要制定各级各类教师工资等级标准序列,逐步使教师的收入水平均衡化;另一方面,在区县范围内要使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和校长能合理流动,并形成机制。
指标(四)教育管理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政府教育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民主程度。教育管理包括宏观的政府行政与管理,中观的社会参与和中介服务,微观的学校管理和经营。当前的重点在于建立服务型政府与现代学校制度,逐步建立管、办、评分离的制度。该指标具体包括重大公共教育政策、措施的决策社会参与度,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水平。
7.重大公共教育政策、措施的决策社会参与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重大公共教育政策过程中民主决策机制的完善程度。区县在重大公共教育政策出台时,应严格遵循决策程序公开、民意征集、提案评议、专家论证、决策效果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
8.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状况。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办学自主权落实、与社会互动良好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首先就是要落实校长负责制,同时建立与校长负责制相配套的校长问责制,真正落实学校法人地位;学校应建立校务委员会,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进行评议;学校还应建立学生家长委员会,充分发挥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
指标(五)师资队伍建设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教育现代化的人力资源状况。学校能否贯彻素质教育理念,运用先进的教育教学模式来提升教学质量,创办学校特色,都与师资队伍的建设水平密切相关。该指标主要包括中小学生师比、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高中阶段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所占比例、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中小学教师培训进修时间等内容。
9.中小学生师比
该指标反映教师与所教学生在数量上的合理配置情况。它既可以反映学生获得的师资资源数,也可以反映教师的教学负担情况。结合2002年《教育部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教人[2002]8号文)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素质教育和教学改革的要求降低标准班额”的精神,为满足优质教育发展的需要,上海比较合理的生师比宜控制在高中13-15:1,初中11-14:1,小学15-18:1,幼儿园10-15:1。
10.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从事相应层次教学工作的学历合格程度。学历达标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教师合格学历水平的最低要求。按照国家对学前与中小学教师学历的最基本要求,上海学前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已经达到100%,当前及今后要关注的是提升具有高一层次学历教师的比例。根据《上海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上海小学和初中新增教师学历全部达到本科水平,幼儿园新增教师全部达到专科水平。到2010年,幼儿园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提高到30%以上,专科及以上占比提高到90%以上;小学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提高到40%以上,专科及以上占比提高到90%以上;初中教师中研究生学历占比提高到3%以上,本科及以上占比提高到95%以上。
11.高中阶段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所占比例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中阶段专任教师具有高一层次学历的状况。美国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占49.7%(2003年),日本为11.1%(2004年),而上海只有
3.5%(2005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因此,上海需要花大力气提高高中阶段专任教师的学历水平,力争到2010年,上海高中专任教师总数中研究生学历所占比例达到6%以上。
12.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的比例
该指标反映职业教育的师资质量状况。“双师”型教师,指既拥有教师资格证,同时又拥有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教师。到2010年,上海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的比例要争取达到30%左右。
13.中小学教师年培训进修时间
该指标主要反映中小学专任教师每年用于专业发展的时间。目前上海市要求中小学中级及以下职称的教师五年内参加240课时培训,高级职称教师五年内完成540课时的培训。将此要求按两部分的教师人数折算成教师的年人均培训进修时间,到2010年,上海中小学教师的每年平均培训进修时间应达到60课时。
指标(六)教育信息化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教育系统对信息化社会的适应情况以及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在教育中的应用情况。教育信息化既表现为电脑和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情况,更表现为教师和学生对教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和使用情况。教育信息化指标具体包括中小学生机比、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水平等。
14.中小学生机比
该指标反映学校教育信息化硬件建设水平。根据2003年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调查结果,2002年美国公立学校的学生数与联网计算机数之比是4.8。2003年英国小学的生机比达到8,中学的生机比小于6。2003年韩国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与计算机之比分别为8、6.1和5.9。2002年新加坡教育信息化一期规划结束后,所有学校学生与计算机之比达到2:1。至2004年,上海市拥有计算机室的中小学校比例分别为98.4%和99.7%,中学计算机生机比达5.49:1,小学为7.65:1,超过了市政府确定的小学15:1、初中10:1、高中8:1的标准。根据目前信息化推进的趋势,2010年上海市中小学生机比将达到5:1。
15.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
该指标反映教师和学生在校获取信息的便捷程度。通过校园网存储、采集、交流教育教学资源,便于学校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建设校园文化,加强学校与社会沟通。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上海市教委和各区县政府十分重视信息技术硬件配置。到本世纪初,上海各区县学校已基本实现“校校通”的目标。到2010年,上海市中小学校园网连通率要达到97%。
16.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使用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现代信息技术在提高教育教学效率、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的作用。目前,教育信息化程度还不高,主要表现为信息技术手段在教育管理、
教育教学中应用仍不充分。衡量信息技术是否有效应用的标准是:第一,学校能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效率;第二,学生能有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来获取、分析和处理信息,完成一定的学习任务;第三,教师能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来丰富课程和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的效率和教育教学的质量。
指标(七)学习型城区建设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区县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终身教育的发展水平,主要包括社区教育网络基本形成,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水平,公共图书馆藏书量等。
17.社区教育网络基本形成
该指标主要反映市民接受终身教育机会的充分程度。目前,上海市所有街道(乡镇)都已将社区学校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约占全市总人口五分之一的市民经常参加各级各类的学习、培训。学习已逐渐成为市民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区县社区学院为龙头,街道乡镇社区学校为骨干,社区内中小学校、居民小区办学点、村民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教育网络。初步形成含盖文化教育、职业教育、职业培训、老年教育等的终身教育体系。
18.学校和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资源的共享水平
该指标反映社会教育资源的共享程度。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学校资源向社会适度开放,使学校成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载体,即要求学校在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其体育场馆、图书馆、教室、礼堂、计算机房等,供社区青少年、儿童和居民使用。上海市的各类学校机构要制定教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具体措施,使教育资源的开放经常化、制度化;第二,城市的公共文化和体育设施要供学校免费或优惠使用,为学校教育和学生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上海的部分公共文化设施已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但仍有相当部分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由于实行市场化运作,忽视了社会效益。因此,到2010年,力争80%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包括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免费向学校开放。
19.公共图书馆藏书量
该指标主要反映公共图书馆为市民服务的能力。截至2006年底,全国公共图书馆馆藏图书仅5亿册,人均拥有藏书量为0.39册。在全国各省、直辖市中,
上海的人均拥有藏书量最多,为4.48册;另外,2006年,全国公共图书馆人均购书经费为0.508元,最高的是上海,为7.905元。1据此,在2010年上海公共图书馆藏书量应达到人均4.8册。
指标(八)教育发展水平
该指标根据各级各类教育的普及程度,判断教育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源的有效程度,也据此判断各级各类教育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程度。指标包括0-6岁婴幼儿教育普及率、义务教育完成率、高中阶段入学率、残障儿童入学率等内容。
20.0-6岁婴幼儿教育普及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0-3岁婴幼儿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和3-6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普及情况。按照2006年上海市制定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年)》,0-3岁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指导每年不少于四次,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向家庭辐射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2006年以来,上海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保持在95%以上,0-3岁儿童的家长或看护人接受早期教育的指导率达到90%。到2010年,上海0-3岁家长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要达到95%,3-6岁幼儿入园率将达到98%以上。
21.义务教育完成率
该指标反映上海适龄儿童完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比例。2000-2005年,上海市小学和初中学龄儿童入学率始终保持在99%。鉴于义务教育中以入学率来检验已经没有特别意义,故在此采用义务教育完成率指标。但是目前没有相关数据,可以参考的数据是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升学率,2000年上海市为97.1%,2005年提高到99.7%。到2010年,上海区县义务教育完成率应保持在99%以上。
22.高中阶段入学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高中阶段教育的普及程度。中等发达国家中学净入学率平均值在74.6%,而发达国家这一指标较高,一般都在95%以上,平均值为86.7%,基本普及了中等教育。2005年世界主要国家高中毛入学率分别为,美国88%,英国107%,日本102%,德国96%,俄罗斯100%,发达国家平均99%。2005年上海市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9.7%。到2010年,上海高中阶段教育净入学率应稳定1资料来源:新华网。https://news.xinhuanet.com/book/2007-05/19/content_6121333.htm.
在99%左右。
23.残障儿童入学率
该指标主要反映适龄残障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情况。2007年4月,上海宣布:适龄儿童“一个不少”地全部接受义务教育。上海攻克的最后一个“堡垒”是让804名重度残障适龄儿童开始接受个别化教育。到2010年,上海残障儿童的入学率将超过99%。
指标(九)学生综合素质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程度。学生综合素质水平指标关注的是教育产出的质量,与教育发展水平指标主要关注数量有所不同。本指标主要包括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学生学业水平、学生身心健康水平等内容。
24.学生思想道德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在道德行为习惯、道德观念与道德判断能力方面的养成状况,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活动的状况。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在道德素养水平上有不同的要求。中小学生主要以行为规范的养成为主,如诚实守信、礼貌自律、孝敬父母、遵规守纪等。
25.学生学业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中小学生在接受一定年限的普通教育后,所获得的数学与科学素养水平以及阅读与人文素养水平。上海中小学生的学业水平可以通过中考和会考反映,也可以根据全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的监测结果进行比较。上海实施PISA后,可与国际上实施同类项目的国家进行学生学业水平的比较。
26.学生身心健康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心理与体质健康状况。根据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的界定,心理健康是指“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的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成最佳的状态”。根据近期制定的《2008年—2010年上海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上海将建立“学校心理咨询师”职业准入制,以及专职心理教师的专业培训和督导制度;在学生与心理教师人数配备比例上,每校至少保证1名。到2010年,在全市中小学内都建立起心理辅导室,使每个学生基本具备良好的个性、良好的处世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
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全国设计的总体达标率(即及格含及格以上的
比率)为98%,但根据2005年全国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全国学生总体达标率为96.56%。据公布的2005年上海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结果显示,上海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的主干指标位于全国中下水平,与本市2000年的调研数据比较,呈现出明显下滑的趋势。这一情况已引起了上海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了各种有效措施,预计到2010年,上海学生体质健康总体达标率应能达到国家设计的水平,即98%左右。
指标(十)社会满意度
该指标反映社会公众对学校教育总体效果的接受程度。该指标具体包括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满意度、家长对社会育人环境的满意度等。
27.社会各界对学校教育的满意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社会各界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质量的满意程度。
28.家长对社会育人环境满意度
该指标主要反映学生家长对新闻出版、文化传媒等营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社会环境的满意程度。
特色指标部分
1.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和在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比例
该指标反映上海保障外来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的努力程度。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就读为主,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2008年统计,义务教育阶段在沪就读的外来流动儿童有40.1万人,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达到61.6%。到2010年,本市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和在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义务教育免费就读比例将提高到90%以上。
2.中小学境外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
该指标主要反映基础教育对外开放的程度。目前,上海面向外籍人士子女的教育设施发展较快,已经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教育的完整体系。2005年,上海中小学、幼儿园和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接受外籍学生1.5万名,港澳台学生约1万名,占上海基础教育阶段在校生的1.5%左右。
3.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水平
该指标主要反映上海教育的开放度和国际化教育水平。截至2007年1月,教育部批准的国际学校上海有18所,在全国居于第二位,仅比北京的20所略少。到2010年,上海在国际学校设立和中外合作办学方面要做到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稳步推进。
4.中小学教师参与教育科研的水平
该指标反映区县教育科研水平。中小学教师参与科研的水平可以用各区县教师每年市、区两级教育科研项目立项数以及市区科研成果获奖数来加以衡量。
http://m.yscs9s.com/jiaoyu/136455/
推荐访问: